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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推进“河长制”
[2017-10-13]

   从省河长办获悉,《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11日起施行。《条例》中关于河长制的有关内容最引人关注,标志河长制在江苏以立法的形式被确认。

 

河长制是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的重要创新。《条例》要求,在江苏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条例》明确,省、市、县、乡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并将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江苏河道众多、水系发达,全省有河道2万多条,其中省骨干河道727条。制定《条例》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需要,是加强河湖保护的法治保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江苏正着力对河长制组织架构、覆盖范围、河长制任务、工作机制进行全面升级。截至目前,我省河长网络全面建立,组织体系基本到位,配套制度加快建立,河长巡河有序开展,基础工作扎实推进。13个设区市、119个县(市、区)、1334个乡镇(街道)全部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落实河长6万余名,覆盖15.86万个河湖水库,有力推进河湖水系的保护治理。

 

转自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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