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官网

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859号69阁文化产业园A1幢
电话:400-018-1982  

          0512-69153872 
传真:0512-69153873
邮箱:szhuanbao@163.com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新闻动态
苏州禁放条例今起施行
[2017-08-01]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将于今天起正式施行。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宣传这部法规,扩大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的知晓度,助推我市禁放工作开展。禁放条例共二十二条,对禁放范围的确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产、相关行业经营者业务、联动执法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兆伟参加新闻发布会。

  

  禁放将在大市范围内

  依法合理逐步推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禁放

 

  去年底我市出台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对市区禁放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序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使禁放范围更具合理性,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划定禁放区的权限交给了市政府和各县级市(区)政府,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放区域、地点,并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范围。

  近期,由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就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方面逐步扩大禁放范围,另一方面让禁放范围的划定更加合理、更加便于执行。目前征求意见扩大的禁放范围变化主要体现在,吴江区将同里、黎里、震泽三个古镇的部分区域增加为禁放区;吴中区从原来的长桥街道、越溪街道部分区域扩大至长桥、越溪和城南三个街道所辖全部区域;相城区西侧增加了黄桥街道部分区域,延伸至S228省道,南侧增加了元和街道部分区域,与姑苏区、园区接壤,东侧增加了澄阳街道、太平街道部分区域,与园区接壤;高新区在狮山、横塘街道禁放区域基础上,将长江路以东、京杭运河以西、枫津河以北、鹿山路以南的区域增加为禁放区域;园区将黄天荡河以西、独墅湖大道以南区域增设为禁放区,分别与姑苏区、吴中区接壤。通过区域调整,消除了原有禁放区域出现凹槽型的现象。

  据了解,目前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已按照禁放规定要求实施了禁放工作,张家港市、昆山市分别于1995年和2014年开始开展禁放工作,常熟市将于101日全面启动禁放工作,太仓市正积极制定相关方案。禁放条例还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里违规燃放

  最高罚500

 

  未成年人燃放造成损害监护人赔

 

  自禁放规定实施后,在划定的市区禁放区内,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明显减少,但是部分时段、部分地区还是不乏有人“顶风作案”。此前由于根据相关规定处罚较轻,公安等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对抓获的违规燃放行为的处罚难以形成威慑力,今天起正式施行的禁放条例将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处罚依据。

  禁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现实生活中,有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体是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表示,对未成年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制止,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放区还剩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9月底前禁放区内将全面禁售

 

  在禁放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是从源头上防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有效举措。因此,禁放条例明确,禁放区域、地点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主动终止经营、上交烟花爆竹等行为给予奖励、补偿等。并且,从产业布点规划角度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据市安监局副局长韦锋介绍,我市在禁放规定明确的禁放区内共有1张批发许可证、236张零售许可证。通过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全面推进,在深入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动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主动上交许可证件、提前终止经营,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奖励,现已撤销、收回232张零售许可证,回购烟花爆竹6156箱、补偿金额210万元左右。苏州高新区、相城区、园区、吴江区已全部撤销或收回零售许可证,截至目前,禁放区还剩余5张经营许可证,姑苏区1家批发企业和吴中区4家零售点。

  根据市政府对禁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今年9月底之前,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全部停售烟花爆竹。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军还向记者介绍,各级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8月份开展一次联合清理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小商品市场、集贸市场、鲜花店、婚庆服务公司非法销售和路边设摊销售、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查缉收缴,全面收缴取缔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全面查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堵截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市场。

    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从事cod、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VOCs、CEMS等在线仪表销售及在线仪表运营维护工作;拥有35年废水、废气、噪声治理经验。全国统一热线:400-018-1982。


返回
  • 在线咨询
  • 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