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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263专项行动 南京对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污收费提高征收标准
[2017-07-17]

    为贯彻落实“263(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要求,南京即日起调整排污收费政策,推出修订版《南京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高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和城市施工扬尘排污等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进一步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

 

  排放越低收费“折扣”越多

 

  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据悉,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提高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排污者排放的所有水、气污染物,南京今后按以下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行:

 

  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排污费。

 

  超标排放者加倍征收排污费相比以上低于国标和地标标准的,如果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标,则加倍征收排污费。

 

  据悉,排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的年度排放总量指标的、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对该污染物分别按基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按基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三种情况的,按基准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其中,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年度排放总量指标,对该污染物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的,年度终了后予以核算补征。

 

  不正常使用监控则不享受优惠

 

  针对一些投机取巧的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当月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依据数据效力顺序,依次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法核定征收排污费,已征收排污费的应按要求予以补征。

 

  本月起按月按季度开征VOCs排污费

 

  近年来,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已稳步“上位”,成为臭氧、氮氧化物等南京城上空主打污染物的核心组成;从这个7月起,南京就挥发性有机物全面开征排污费。

 

其中,对开征VOCs污染物排污费的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汽车制造、船舶工业、汽车修理、工业涂装、电子电器、家具制造、医药生物等9个试点行业VOCs排放量,按照《关于印发<< span="">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宁环办〔2017128)核算。 VOCs污染物征收核算周期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610月开始征收,其他行业自20177月开始征收;自201771日起,VOCs排污费按月按季进行核算征收。对VOCs中的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细则要求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不在VOCs排污费征收行业范围内的,单独征收苯、甲苯和二甲苯排污费,对有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且无监测数据的,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对有监测数据的,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转自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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